政策法规

《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0-01-08  浏览量:

(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的行业从业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成员须遵守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消息平台等设施向公众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形式的信息内容服务和信息传送服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接收等传送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 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级恶俗的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属性: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虚假、欺诈、诱导内容的;

(十二)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十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的要求

 第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的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及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的短信息服务体系,短信息传送技术保障措施和服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及网络环境与硬件设备。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用户服务、信息安全等相关约定,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向用户提供短信息发送指南,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短信息服务,并提示用户须对其发送短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告知用户在使用短信息服务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清晰的短信息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接受服务及取消服务的方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查询服务和取消服务的操作方式应方便快捷。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强行提供短信息服务或擅自改变服务内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须按照向用户明示的短信息服务业务资费标准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短信息服务费的原始数据保存5个月,用户要求查询服务费用时,在计费数据保存期限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方便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妥善地处理用户投诉。在短信群发过程中引发多个用户投诉的,运营商应保护大多数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发送号码采取暂停短信功能等措施。

 第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短信息的接收与发送时间、内容、发送端与接收端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送短信息的,还应当记录发送端的SP统一代码。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配合“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就垃圾短信息的传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发送短信息服务时,应当同时显示发送端的电话号码或代码,使接收端能够显示发送端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发送短信息的,还应同时显示发送端的SP统一代码;不能发送不包含发送端信息的短信息。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短信息内容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短信息服务的规则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

 第二十条  如发现垃圾短信息或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用户举报或“12321举报受理中心”的通知,有权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垃圾短信息者进行提醒和警告,直至采取措施停止对其的短信息服务。

 第四章 短信息服务的举报受理

 第二十二条  “12321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用户对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的举报受理工作,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国家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  “12321举报受理中心”在接到用户的举报信息后应向相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查核实,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到“12321举报受理中心”的协调处理通知书后,根据举报信息的紧急程度,分别在3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查证结果反馈给“12321举报受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后,“12321举报受理中心”对用户举报的短信息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发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转交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规经营的,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报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三)一定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举报多次的普通用户号码,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发送提醒短信息警告发送者停止发送垃圾短信息行为,如果有用户认为是被恶意举报的,应及时向“12321举报受理中心”提出申诉。警告后发信者仍然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垃圾短信息的,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发函通知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章 短信息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被停止提供短信息服务的号码信息,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和减少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抵制不良信息的蔓延,“12321举报受理中心”将对用户举报的欺诈类短信内容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12321举报受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经营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自觉规范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拥有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互联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