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0-08-13  浏览量:

(2009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治理网络病毒,打击制造、销售、传播恶意软件工具的地下黑客产业链,构筑良好互联网环境,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利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网络病毒,是指利用计算机漏洞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消耗系统资源或网络带宽,以对被感染计算机进行控制或窃取、篡改、破坏被感染计算机用户信息和数据为目的,具有隐蔽性和非授权性特点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所有认同并愿意遵守本公约的互联网运营机构(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IDC等)、互联网服务机构(包括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商、网络游戏服务商、网络应用软件提供商、电子商务服务商等内容和应用服务提供商)、网络安全机构(包括网络安全产品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等)、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的重要应用系统运行部门(如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水电能源公司等社会基础设施)等相关单位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构成反网络病毒自律联盟,履行公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严格遵守电信条例、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加强自律,积极抵制网络病毒的制造、传播和使用,构筑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维护互联网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

 第七条 互联网运营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机构应积极完善有关互联网服务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在条款中明确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及互联网业务过程中应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互联网运营机构应积极抵制网络病毒的传播、使用等不良行为,拒绝为上述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一旦发现本单位签约客户从事上述不良活动,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相关活动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服务合同采取抵制措施。

 第九条 互联网服务机构应确保自有产品和服务安全可靠,积极抵制网络病毒制造、销售、传播,黑客技术培训等相关交易和交流活动,拒绝为上述活动提供信息发布、软件下载和内容链接等服务;一旦发现本单位签约本单位签约客户从事上述不良活动,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相关活动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客户服务合同采取抵制措施。

 第十条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包括网络资源搜索及下载服务提供商)应在搜索结果中主动警示或屏蔽联盟确认的、传播网络病毒的恶意网站信息,以抵制网络病毒,维护用户利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安全服务和研究机构自主创新、研发反网络病毒的新技术、新手段,为用户提供防护网络病毒的手段、工具,以及反网络病毒和网络安全防护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积极收集和发布网络病毒信息,及时举报其他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收集成员所发布的网络病毒信息,形成权威网络病毒信息库,以供成员查询和使用。

 第十三条 针对联盟成员或社会举报的网络病毒和其它网络安全信息,被举报成员单位应积极核实,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针对网络病毒制造、销售、传播、使用相关的黑色产业链的打击行动。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应积极组织、参与反网络病毒和网络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公众提供反网络病毒和网络安全防护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应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反网络病毒的能力。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应积极参与反网络病毒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抵制跨境的网络病毒制造、传播、交易等不良活动。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本公约约定的各项义务,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情况给予内部警示、社会公示等处罚。

 第十九条 反网络病毒联盟负责向成员单位及时传递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并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向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按照要求尽快组织相关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反网络病毒联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凡接受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互联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