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2013-04-09  浏览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首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